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苏0211执保4702号
申请人:无锡市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2,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景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申请人:上海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阮某。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无锡市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号为(2024)苏0211诉前调10096号,无锡市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江苏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某(集团)有限公司名下22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无锡市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无锡市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江苏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某(集团)有限公司名下22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转移、毁损、抵押、拍卖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所有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