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嘉实(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嘉实(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城投悦城置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2022)沪0110财保427号之一 解除冻结申请人:上海嘉实(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江桥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上海城投悦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千山路6号30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作出(2022)沪0110财保638号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城投悦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1,824,721元资产或者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原告上海嘉实(集团)有限公司现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嘉实(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上海城投悦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1,824,721元或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冻结、查封、扣押。 诉前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嘉实(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