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2022)沪0110财保427号之一
解除冻结申请人:上海嘉实(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江桥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上海城投悦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千山路6号30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作出(2022)沪0110财保638号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城投悦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1,824,721元资产或者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原告上海嘉实(集团)有限公司现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嘉实(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上海城投悦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1,824,721元或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冻结、查封、扣押。
诉前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嘉实(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