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4322民初2161号
原告:新疆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阿勒泰市。
法定代表人:郝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鑫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富蕴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富蕴县。
法定代表人:顾某,该局局长。
被告:富蕴县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富蕴县。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某公司与被告富蕴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富蕴县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2日立案。原告新疆某公司司于202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新疆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61.96元,减半收取计1,280.98元,由新疆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