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322民初905号
原告:***天拓商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男,1975年8月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
被告:***,男,1980年4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告:***天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茏,男,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天拓商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天拓商混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三被告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天拓商混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拓商混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44.36元,减半收取计7,772.18元,由原告***天拓商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屈 云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多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