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津0114民初15923号之二
原告:上海第一海洋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定支路26号216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全球商品博览汇(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18号530-45(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全球商品博览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沪青平公路277号5楼J13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汕头市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潮阳区东山大道平北路段汕潮大厦。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上海第一海洋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全球商品博览汇(天津)有限公司、全球商品博览汇有限公司、汕头市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