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木源联太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伊金霍洛旗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3)内0603执保141号
申请人:内蒙古木源联太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7MA0N5A870H,住所地内蒙古木源联太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伊金霍洛旗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77014271701,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伊旗阿镇商贸城2号楼701。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内蒙古木源联太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伊金霍洛旗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内0603民初1451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于2023年9月26日向××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送达了民事裁定书与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被申请人伊金霍洛旗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设8301********账户内存款33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3年9月26日起至2024年9月26日。
现该案保全措施已全部实施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