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楚风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

东莞市石碣镇单屋村村民委员会、湖北楚风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1971民初24348号之三 原告:东莞市石碣镇单屋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碣镇单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41990K30801349T。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闻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楚风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东风东路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81744641636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汉筑古建园林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宿松路金安花园6幢6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7927234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石碣镇单屋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湖北楚风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安徽省汉筑古建园林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东莞市石碣镇单屋村村民委员会以其已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22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石碣镇单屋村村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石碣镇单屋村村民委员会撤诉。 本案受理费4959.2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479.61元,保全费1739.74元(原告已预交),合计4219.35元,均由原告东莞市石碣镇单屋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