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楚风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楚风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琼9023执异163号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琼9023执异163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男,196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埠(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湖北楚风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东风东路4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海南汉室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海秀路48号鸿泰大厦第十五层1520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澄迈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男,195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男,1977年7月1日出生汉族,汉族,住海南省澄迈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男,195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澄迈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美兰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男,196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楚风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风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汉室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室文化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对本院执行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提出异议请求:1.依法撤销将申请人列为(2022)琼9023执183号案件被执行人的执行措施;2.依法将申请人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并解除对申请人的限制高消费措施。事实与理由:申请人被冒名登记为被执行人海南汉室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该登记行为现已依法被海口市工商局撤销,因此,申请人被列为(2022)琼9023执183号案被执行人的事实和依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该案对申请人的执行措施。申请人籍贯为湖北省黄石市,并长期在该地生活。2013年12月27日,海南汉室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并伪造申请人的签名,将申请人注册登记为持有其10%股权的股东,该行为导致申请人被法院判决对海南汉室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在(2021)琼96民终2183号判决项下欠付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该冒名登记行为经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认为海南汉室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没有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将申请人身份信息登记(备案)为公司股东,是以欺骗的手段取得了2013年12月27日的设立登记,因此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7月14日作出海市监信(2023)73号撤销登记决定书,撤销了2013年12月27日海南汉室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将申请人身份信息作为该公司股东的登记(备案)事项。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八条: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申请人被冒名登记为海南汉室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股东的事项已被撤销,申请人自始不具有成为该公司股东的意思表示,对该公司亦不具有出资义务,因此,申请人不应对海南汉室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在(2021)琼96民终2183号判决项下欠付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申请人被列为(2022)琼9023执183号案被执行人的事实和依据亦不存在。综上,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22)琼9023执183号案对申请人实施的执行措施。 申请执行人楚风公司,被执行人汉室文化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异议人***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以下证据:广东华亿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书》、海市监信(2023)73号《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决定书》。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楚风公司与被执行人汉室文化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作出(2019)琼9023民初18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原告湖北楚风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汉室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和《合同条款补充协议》。二、被告海南汉室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湖北楚风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051965元及利息45万元。三、被告***在未出资的20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海南汉室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分别在未出资的20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海南汉室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分别在未出资的20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海南汉室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在未出资的10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海南汉室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被告***在未出资的10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海南汉室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八、被告***在未出资的10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海南汉室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九、被告***在未出资的10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海南汉室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十、驳回原告湖北楚风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汉室文化公司、***、***、***、***、***、***不服上述判决,上诉至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作出(2021)琼96民终218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书生效后,因被告汉室文化公司、***、***、***、***、***、***、***未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楚风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7月24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3)琼9023执1847号。 本院认为,异议人称被冒名登记为被执行人汉室文化公司的股东,该登记行为现已依法被海口市工商局撤销,不应对海南汉室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在(2021)琼96民终2183号判决项下欠付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实际上是对本案执行依据所提的异议。当事人如果认为执行依据存在错误的,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加以解决,执行程序无权作出处理。异议人针对执行依据提出执行异议,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受理范围,法院应当不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 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撰稿:***校对:***印刷:***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2023年9月28日印制 (共印8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