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第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富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江苏省富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熟商初字第0414号
原告常熟市第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支塘镇芝溪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富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城北好美家花园**楼**。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省富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阜宁经济开发区花园居委会**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阜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康秀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火车站路**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
被告***。
原告常熟市第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省富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江苏省富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康秀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第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65元,公告费608.20元,两项合计8273.20元,由原告常熟市第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