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华源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罗宝恒坤(上海)开关有限公司与武汉华源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4民初11330号 原告:罗宝恒坤(上海)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华源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本院在审理罗宝恒坤(上海)开关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华源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宝恒坤(上海)开关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罗宝恒坤(上海)开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宝恒坤(上海)开关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