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金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某某商品砼有限公司与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982民初471号 原告:湖北某某商品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安陆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陆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陆市。 原告湖北某某商品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0日立案后,原告湖北某某商品砼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某某商品砼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某某商品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714.81元,由原告湖北某某商品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