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305民初4594号
原告:福建嘉林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林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海办丰美小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574714061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升恒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莆田市公安消防支队秀屿区大队(以下简称秀屿消防),,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四新村
队长:***。
原告嘉林公司与被告秀屿消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嘉林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嘉林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诉讼处分权的行为,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嘉林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2.2元,减半收取计366.1元,由福建嘉林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婕
书记员林晶
本案相关法律依据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