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欣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绍兴市宝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浙江欣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02民初2474号 原告:绍兴市宝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聚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浙江欣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绍兴市宝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欣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原告绍兴市宝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市宝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380元,合计1405元,由原告绍兴市宝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