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782民初7391号
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
被告:金华市某有限公司。
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市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2155元,诉讼保全费1523元,均由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