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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某有限公司;金华市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782民初7391号 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 被告:金华市某有限公司。 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市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2155元,诉讼保全费1523元,均由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