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2071民初6466号
原告: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原告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日立案。原告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