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6民终41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亳州永康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西阳镇王楼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亳州永康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21)皖1621民初66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二审上诉。
本院认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马***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