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03民初8882号之一
原告:济南英雄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23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英雄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临西九路以东聚才6路(临沂校区)济南市二环南路5460号(济南校区)。
法定代表人:***,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英雄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原告济南英雄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英雄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济南英雄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济南英雄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宫淑英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