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03民初13323号
原告:济南英雄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23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六里山街道英西南路7号新金融产业大厦南楼6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济南英雄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市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济南英雄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南英雄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亓 蕾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