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田东县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田东县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1022民初字第1511号 原告***,男,壮族,1967年9月2日出生,农民,住广西田东县。 委托代理人***,田东县祥周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田东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西田东县平马镇中山街366号。 负责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田东县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已经和被告达成支付劳务费协议为由,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本人的真实意思,且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