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1022民初字第1511号
原告***,男,壮族,1967年9月2日出生,农民,住广西田东县。
委托代理人***,田东县祥周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田东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西田东县平马镇中山街366号。
负责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田东县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已经和被告达成支付劳务费协议为由,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本人的真实意思,且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