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桂0102民初231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原保全申请人):***,女,汉族,1976年6月25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保全被申请人):广西田东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平马镇中和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22006613560。
法定代表人:***。
***与广西田东县建筑工程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作出(2022)桂0102民初2311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查封、冻结广西田东县建筑工程公司名下价值200000元的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广西田东县建筑工程公司名下价值20000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西田东县建筑工程公司名下价值20000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