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锅炉集团阀门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武汉锅炉集团阀门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15民初9695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武汉锅炉集团阀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武汉锅炉集团阀门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案涉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双方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争议,原告***于2020年6月3日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 本院认为,双方对仲裁协议效力有争议,本案应先审查仲裁协议的效力,待仲裁协议效力确认后再决定是否应继续审理,应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郭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