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15民初9695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武汉锅炉集团阀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武汉锅炉集团阀门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案涉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双方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争议,原告***于2020年6月3日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
本院认为,双方对仲裁协议效力有争议,本案应先审查仲裁协议的效力,待仲裁协议效力确认后再决定是否应继续审理,应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郭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