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锅炉集团阀门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锅炉集团阀门有限责任公司与辽宁鞍炼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签发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辽0321执906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锅炉集团阀门有限责任公司,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大桥新区办事处何家湖村。 被执行人:辽宁鞍炼热电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321318855914P,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台安镇台大路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武汉锅炉集团阀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鞍炼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台安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1日作出(2022)辽0321民初1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判决的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