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建第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502民初10951号 原告:***,男,196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 被告:***,男,198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 被告:山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聊城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