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1502民初16413号
原告:***,男,198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郭屯乡九杨村0479号。
被告:***,男,198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烟庄街道东宋村844号。
被告:山东聊建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水城大道朱老庄镇政府南邻。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山东聊建第四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经再次催缴后,仍未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