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建第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聊建第四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1502民初14002号 原告:***,女,1970年9月24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小礼拜寺街39号内11号。身份证号码:3725011970********。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高新辰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山东聊建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水城大道朱老庄镇政府南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167865313G。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山东聊建第四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