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建第四建设有限公司

冠县圣友砼业有限公司与山东聊建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鲁1525民初2552号 原告:冠县圣友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烟庄街道西宋村村西(冠县利建建材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聊建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市辖区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水城大道朱老庄镇政府南邻。 负责人:***,公司董事长。 原告冠县圣友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聊建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冠县圣友砼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聊建第四建设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即时给付拖欠的商混款1190907.5元;2.判令被告依约给付滞纳金自2022年7月10日至实际付款之日(自2022年7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至2024年4月10日应支付滞纳金1190907.5X0.57X21=142551.57元),以上共计:1333459.07元;3.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承建聊城洪范高级中学教师宿舍、男生宿舍女生宿舍项目时,拖欠原告混凝土款1890907.5元。原告于2023年6月将被告诉至冠县人民法院,案号(2023)鲁1525诉前调3550号,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主要内容为:一、经甲乙双方对账核实截止至2023年7月7日乙方尚欠甲方混凝土款1890907.50元(大写:壹佰捌拾玖万零玖佰零柒元伍角),律师费用60000.00元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二、于2023年7月31日前乙方支付给甲方975000.00元;于2023年9月29日(中秋节)前付清剩余欠款975907.50元。逾期则自2022年7月10日起按月利率0.57%给付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三、自本协议签订之日内甲方办理撤诉手续。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盖章和代表人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该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原告撤回了起诉,但被告仅给付了70万元后,再未按协议履行。 被告未作答辩。 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因承建聊城洪范高级中学教师宿舍、男生宿舍、女生宿舍工程项目向原告购买混凝土。原告(乙方)、被告(甲方)签订购销合同,主要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商品混凝土预计总数量8000平方米,预计总金额叁佰陆拾肆万元,按签证发货单,据实结算。2022年4月9日,原被告签订补充协议,上调了各标号混凝土单价。双方分别于2022年5月3日、2022年9月4日进行对账。原告于2023年6月20日因案涉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2023年7月12日,原告(甲方)、被告(乙方)签订和解协议,载明:乙方诉乙方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鲁1525诉前调3550号,现经甲乙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经甲乙双方对账核实截止至2023年7月7日乙方尚欠甲方混凝土款1890907.50元(大写:壹佰捌拾玖万零玖佰零柒元伍角,含甲方律师费用60000元);二、于2023年7月31日前乙方支付给甲方975000元;于2023年9月29日(中秋节)前付清剩余欠款975907.5元。逾期则自2022年7月10日起按月利率0.57%给付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三、自本协议签订之日内甲方办理撤诉手续。原告撤诉后,被告给付70万元后再未按协议履行。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诉讼期间签订了和解协议书,该协议书均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根据约定,被告未按期足额给付剩余货款等其他费用,应继续向原告支付。和解协议中对逾期付款利息进行了约定,原告依约撤回了对被告的起诉,但被告却再次失信,未依约履行,故对原告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山东聊建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冠县圣友砼业有限公司1190907.5元及利息(以1190907.5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0日起按照月利率0.57%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01元,由被告山东聊建第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