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鲁1502执5027号
申请执行人:聊城市诚裕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古楼办事处湖南路西安交大科技园9号楼9层A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2MA3CERL315。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聊建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东昌府区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街道办事处卫育路78号综合楼1幢3层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2MABUDJF7XH。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聊建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水城大道朱老庄镇政府南邻。0635-211784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167865313G。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聊城市诚裕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聊建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东昌府区分公司、山东聊建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鲁1502诉前调确1006号民事裁定书。本院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本次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的,应当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鲁1502执502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