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什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5)新2927行初13号
原告: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松岭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乌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什县林基路西街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行政机关出庭负责人:***,该局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乌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执法监督办公室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君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锐德公司)诉被告乌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乌什县人社局)行政处理纠纷一案中,原告特锐德公司于2026年2月24日以被告乌什县人社局现已撤销其具体行政行为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告乌什县人社局现已撤销其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特锐德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多收取的诉讼费25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