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1民初5158号
原告:上海华盛电力安装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上中路46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智娟,上海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绿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云梨路16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职员。
原告上海华盛电力安装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电力公司)与被告苏州绿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绿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审理中,因苏州绿杰公司已向华盛电力公司支付了全部的工程款,故华盛电力公司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华盛电力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华盛电力安装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计780元,由原告上海华盛电力安装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施 雯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