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沪0115民初37770号
原告:上海华盛电力安装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上中路46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智娟,上海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合茂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海合茂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上海合茂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工作。
原告上海华盛电力安装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华盛公司”)与被告上海合茂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合茂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2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华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智娟,被告合茂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但未能达成一致方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1.工程尾款保修金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30万元;2.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标准,自2021年5月3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3.案件受理费。事实及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8月签订绿地香港.浦东合庆项目之13-01地块之供电配套系统工程合同(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工程合同”),由原告承包绿地香港.浦东合庆项目13-01地块供电配套工程,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600万元。合同附件3第2条约定,通过验收及审价,工程通电并取得验收证明时,累计支付至实施地块结算价的95%(需扣除《工程决算确认单》中已经双方确认应扣除的所有费用);合同附件3第3条约定:剩余结算价的5%作为工程保修金,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二年。在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之保修条款,并经发包人及发包人委托之物业管理公司/客服中心认可的条件下,保修期满二周年返还本金100%。2017年3月30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通电后全部移交给被告。2018年5月17日,经双方确认,竣工结算确认价为600万元。2019年4月30日,双方签署工程质量保修期结束验收单。然而截止至原告起诉时止,被告仅支付570万元,仍然欠付质保金30万元。经原告再三催告,被告均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未按时支付。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合茂公司辩称,本金金额及违约金计算标准无异议,违约金起算时间有异议。被告项目2021年5月30日签署工程质量保修期结束验收单,应在这个时间加上一个月期限,即2021年6月30日起算违约金。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原告(承包人)与被告(发包人)签订工程合同,约定由华盛公司承包绿地香港.浦东合庆项目13-01供电配套系统工程(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系争工程”),承包范围为13-01地块供电配套系统的安装及调试和相关验收工作。工程地点为上海市浦东新区环庆南路以南、庆利路以东、**路以西。承包方式为单价闭口总价包干: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施工、包专项检测、包当地供电公司验收通过、包拿到供电工程竣工验收单。工程合同价款为**万元整,此金额是承接绿地香满浦东合庆项目13-01地块供电配套工程的合同总价,本工程采用单价闭口总价包干计价方式。(具体计价方式见附件3A部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附件3D约定的工程结算办法确定本合同最终价款。合同工期为153日历天,自分包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分包工程通过分部分项竣工验收之日止,包括星期六、日、法定节假日及恶劣天气等合同条款约定的各种情况。计划开工时间为2016年07月20日,计划竣工时间为2016年11月15日,具体以发包人通知为准。整体竣工日期指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本项目整体竣工的绝对或相对日期,暂定为2017年04月30日,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指令和项目实际情况配合相关单位施工,并与总承包人的工程进度计划紧密配合,保持一致。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应以发包人出具的竣工验收证书为准。付款方式……(3)剩余结算价的5%作为工程保修金,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二年。在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之保修条款,并经发包人及发包人委托之物业管理公司/客服中心认可的条件下,保修期满二周年返还本金100%。***人未尽保修义务,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款时,承包人必须提供相应的合法的税务发票,税责自负,当发包人支付至结算价款95%的合同款时,承包人需把剩余5%质量保修金一并开据在当次发票内。发包人的违约责任:(1)除承包人事先违约外,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按逾期未付款的日万分之一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但逾期付款未超过120天的,承包人不得停止施工或消极息工。承包人违反此条约定停止施工或消极怠工的,停止施工或消极急工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发包人逾期付款超过120天以上,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应就付款进度及安排进行协商并达成书面意见。(2)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竣工结算款的,应按逾期未付款的日万分之一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经结算,双方确认工程价款为600万元。工程保修金30万元被告尚未支付。2021年5月30日,双方签署工程质量保修期结束验收单。
以上事实,由工程合同、工程质量保修期结束验收单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系争工程已结算,双方亦已签署工程质量保修期结束验收单,已符合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保修金之条件,且被告亦同意支付,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保修金3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具有合同依据,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合茂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华盛电力安装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保修金30万元;
二、被告上海合茂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华盛电力安装装潢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0万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自2021年5月3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上海合茂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