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14047号
原告:上海吉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5358号1层J2232室。
法定代表人:盛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建珉,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盛电力安装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上中路462号。
法定代表人:童新平。
原告上海吉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华盛电力安装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吉海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李家春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刘 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