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执行人***,女,回族,1980年10月2日出生。
被执行人***(曾用名***)女,回族,1983年5月1日出生。
被执行人吴忠市中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初字第70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劳务费16600元,并案件受理费215元、执行费15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初字第7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