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中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马某某、吴忠市中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宁0302民初655号 原告:马某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系宁夏杨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吴忠市中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系宁夏麟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吴忠市中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受理。2023年4月24日原告马某某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对被告吴忠市中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有处分的权利,故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对被告吴忠市中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41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