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21民初3953号
原告:***,男,1971年5月16日,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被告:浙江罗邦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3683145240C,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道水阁路96-1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罗邦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主动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