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晔晨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晨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恒祥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723执1048号 申请执行人:***恒祥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鸾凤乡大陂村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晨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鲤城街道东大街80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恒祥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晨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一、被执行人***晨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恒祥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欠款248,351元,该款于2022年11月18日前归还120,000元,余款128,351元于2022年12月29日前还清;二、申请执行人同意对被执行人银行卡解除冻结;三、本案执行费3,625元,由被执行人***晨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可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闽0723执104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