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2民终59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上源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卫公路2285号1、2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工博士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沙河路337号1_203室J32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上源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源公司)、上诉人工博士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博士公司)均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4民初2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源公司、工博士公司均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源公司、工博士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上源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上诉人工博士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640元,减半收取后由上诉人上海上源泵业制造有限公司负担600元,上诉人工博士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6,22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赵 炜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徐 晨
书 记 员 周 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