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6民初15744号之二
原告:上海上源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卫公路2285号1、2幢。
法定代表人:胡孝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慈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杰泓,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源智慧水务(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和联社区龙环三路329号金禾田商务中心B109。
法定代表人:洪牡莲,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敏,广东法普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上源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源智慧水务(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立案后,原告上海上源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上源泵业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5,025元,由原告上海上源泵业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罗 欢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绵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