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6民初16563号之一
原告:上海上源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市。
法定代表人:胡孝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慧娟,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凤,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陈卫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明艳,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国,男。
被告: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陈卫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若菡,女。
原告上海上源泵业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2021年9月2日,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这一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上源泵业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上海上源泵业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哲
法官助理 韦玲玲
书 记 员 李 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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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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