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上源水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上源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与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6民初16561号之一
原告:上海上源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卫公路XXX号XXX幢。
法定代表人:胡孝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新,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凤,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关山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陈文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明艳,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国,男。
被告: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陈卫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若菡,女。
原告上海上源泵业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上源泵业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上海上源泵业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晓宇
法官助理 孙瑜爽
书 记 员 杨健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