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6民初16563号
原告:上海上源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市。
法定代表人:胡孝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慧娟,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凤,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陈卫国。
原告上海上源泵业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张 哲
法官助理 韦玲玲
书 记 员 李 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