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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万民初字第1024号 原告***,男,199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邯郸市磁县。 委托代理人***,山西鼎信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西鼎信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住太原市。 第三人太原市热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双塔西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太原市热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19元减半收取1559.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