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某某钢业有限公司、青州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1执保303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北西五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MG6C37F。
被申请人:青州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青州市海岱中路2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169358972B。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钢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州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9日作出(2022)鲁0781财保2786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钢业有限公司已撤诉并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青州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开户的37********7_1账户内存款的冻结。诉讼保全费4189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钢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