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1民初6247号
申请人:山东平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白塔镇颜北路14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州黄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196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
被申请人:青州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海岱中路266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平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州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4月1日作出(2022)鲁0781财保471号民事裁定,于2022年4月8日冻结被申请人青州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一宗,2023年3月14日,申请人山东平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续行冻结本院(2022)鲁0781财保471号民事裁定冻结的被申请人青州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行37*********7-1账户的存款892892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