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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筑公司与王某、某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津01民终96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建筑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工程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科技发展公司。 上诉人某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工程公司、某科技发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1民初119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某建筑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某建筑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建筑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某建筑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