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起县建筑工程股份合作总公司

某某与吴起县建筑工程股份合作总公司、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民抗45号 抗诉机关: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又名:***),女,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定边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吴起县建筑工程股份合作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吴起县城前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男,197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吴起县。 一审被告:***,男,198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定边县,系***(已故)长子。 一审被告:***,男,199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定边县,系***(已故)次子。 一审被告:***,女,196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定边县,系***(已故)妻子。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吴起县建筑工程股份合作总公司及一审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8民终4231号民事判决,向榆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该院提请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抗诉。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以陕检民监﹝2024﹞83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