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起县建筑工程股份合作总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建筑工程股份合作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28民初473号
原告:***,男,1973年2月14日生,汉族,陕西省富县村民,现住富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
被告:***建筑工程股份合作总公司。
住所地:延安市***XX街。
负责人:刘廷刚,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26223720742M。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男,1974年1月3日生,汉族,陕西省***居民,现住该处,系该公司职工,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
被告:***,男,1962年11月15日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居民,现住陕西省***,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
原告***与被告***建筑工程股份合作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受理。该案在审理中,原告***与被告***建筑工程股份合作总公司、***庭外协商一致达成和解。原告***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书面撤回对被告***建筑工程股份合作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80元,减半收取21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乔喜林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轩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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