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起县建筑工程股份合作总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某某建筑工程股份合作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626民初1695号
原告:***,男,汉族,1984年7月24日出生,现住陕西省***。
被告:***建筑工程股份合作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廷刚,系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XX街。
被告:**,男,汉族,46岁,陕西省延安市人,现住***。
被告:**,男,汉族,35岁,陕西省***人,现住***。
原告***与被告***建筑工程股份合作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苏占鸿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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