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起县建筑工程股份合作总公司

某某建筑工程股份合作总公司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626执11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建筑工程股份合作总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
法定代表人:刘廷刚,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6月24日生,现住陕西省***。
本院在执行***建筑工程股份合作总公司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19日申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人民法院(2020)陕0626民初19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房屋租赁费205920元,并按照年租金68640元的标准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从2020年2月11日起至腾空房屋并交付为止的租赁费。同日本院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陕JPP5**号大众牌机动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陕JPP5**号大众牌机动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蔺 琼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宝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