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626执1141号
申请执行人:***建筑工程股份合作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廷刚,系该公司董事长。
现住所地:陕西省***。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6月24日生,现住陕西省***。
关于申请执行人***建筑工程股份合作总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19日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人民法院(2020)陕0626民初19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腾空并向申请执行人交付所租位于申请执行人建筑公司二楼共计26间房屋;被执行人***支付租赁费205920元;被执行人***按照年租金68640元的标准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从2020年2月11日起至腾空房屋并交付为止的租赁费;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4389元。同日本院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11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021年1月20日***腾空并向申请执行人交付了所租位于申请执行人建筑公司二楼共计26间房屋。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四查,查明其名下有陕JPP555号大众牌机动车一辆,本院于2021年2月1日查封,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3月29日双方当事人对该车辆进行议价,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该车辆议价价格为125880元,并以该价格将车辆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同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1、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房屋租赁费共计268840元(包括租赁费205920元及2020年2月11日起至腾空房屋并交付日2021年1月20日租赁费62920元)。因***宾馆在经营期间,***城街道道路改建,影响了***宾馆的经营,故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半年租赁费34320元;2020年疫情严重,该期间宾馆处于亏损状态,为响应国家免租、减租政策,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一年房屋租赁费68640元,扣除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部分共计102960元,***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剩余房屋租赁费共计165880元;2、被执行人***自愿将其名下陕JPP555号大众牌车辆以125880元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3、被执行人***当庭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0元,剩余30000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给付完毕;4、案件受理费4389元,执行费2388元由被执行人***承担。4月1日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房屋租赁费10000元,申请执行人领取了全部案件款;同日***向申请执行人交付了其名下陕JPP555号大众牌车辆及相关材料,并向本院交纳了案件受理费4389元,执行费238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人民法院(2020)陕0626执11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蔺 琼
审判员 穆建勋
审判员 刘生龙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徐宝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