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鸿畅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金华市鸿畅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703民初3902号 原告:***,女,196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 委托代理人:***,浙江八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鸿畅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江东镇十八里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金华市鸿畅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金华市鸿畅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金华市鸿畅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金华市鸿畅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